接著目擊證人A於九點二十四分離開,和學弟出去吃早餐,因此有不在場證明。
(目擊證人A討厭死者B,換言之目擊證人A有殺人動機。但A表示害怕接觸與靠近死者B,就算想置之死地也害怕親自動手。)
接著A約十點半回來,與嫌犯C發現被害者的屍體。
目擊證人承認協助C把死者的屍體搬運離開命案現場,沖入馬桶,銷毀屍體湮滅證據。但嫌犯C自白當時死者最後一度恢復意識,卻無反抗能力。
因此目擊證人A教唆殺人,讓C執行凶殺案,把B投入水中使之溺斃。
犯案後C悄然離開犯案現場,A約於十一點半再次因故經過原命案現場,發現另一名受害者D的行蹤。
A因為恐懼離開現場,但表示並非她誤認D為死者B,而是因為B與D為親友,她亦厭惡恐懼接近D。
(附帶一提,A表示,她目擊到D時D具有相當的活動力,與疑似有中毒跡象的B不同。)
A離開現場五分鐘後馬上遇到同樣經過命案現場的兇手E。
兇手E告訴證人A,坦承她犯案殺傷了D,用藥物毒害了被害者。並推測D為德國人並與台灣籍的B無親屬關係。
(至於D是否偷渡來台已無法考證)
兇手E留下重傷的第二名被害者離開現場。A目擊了D尚有氣息,但未替他呼救,也沒補上最後一刀。只是離開現場,隱瞞目睹了這第二樁兇殺案。
莫約十分鐘後第一樁命案的加害人C回歸現場,發現今日第二具屍體D。A說明了E殺害D的過程,由C再次收拾現場負責善後。
所以,真正的兇手是從頭到尾不在場的F,因為是她買了毒藥,使死者B誤食,並同樣企圖使死者D誘騙吃下毒藥。
我是目擊證人A……= =